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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107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陳永佳

原告
陳發展
被告
牟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以115年度南簡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7月6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前開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陳永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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