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223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竣顯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256元,
應繳裁判費5,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