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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22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永佳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竣顯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256元,

應繳裁判費5,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陳永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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