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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240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王鍾湄

原 告
極限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亦宣
被 告
牧陽能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約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75,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依兩造間咨詢顧問服務合約第4條爭議處理約定:「如因本合約發生爭執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司促卷第11頁),堪認已合意以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上開合意管轄約定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原告亦據此具狀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臺北地院。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王鍾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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