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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南簡字第56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王獻楠

原告
AC000-K114128(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陳佩琪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旺良律師
被告
蔣承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5年度簡附民字第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0條第7項規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因本院所製作之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原告身分遭揭露,依上開規定,對於原告之姓名、住居所等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均以代號表示,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係已婚人士,與原告均為臺南市某校(校名詳卷)之教師,其於民國114年5月5日某時,在該校空教室對原告表露其情感,經原告委婉拒絕,且於114年5月6日明確傳訊告知被告減少私下交流並結束此話題,亦曾當面告知被告無庸向其道歉,詎被告仍基於實行跟蹤騷擾之接續犯意,於114年5月11日起,以道歉、示弱、關心、求取原諒之名義,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影片,或至原告所處之教室,要求原告與其對話,以此情緒勒索之方式對原告為干擾、聯絡行為,使原告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原告日常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5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抗辯略以:被告皆於下課時間詢問原告之狀況,並未闖入教室內,巡堂是學校分派之工作任務,且被告皆盡量選原告不在辦公室之時間進入辦公室,處理完業務後盡速離開,絕無逗留以影響原告之意;被告與原告居住地皆在學校所在地之西北方,上下班路線本就會重疊,且被告下班後須先接女兒放學,路線不會與原告同一方向,原告表示被迫更動路線與上下班時間,並不合理;被告曾在廚房門口偶遇原告,才利用機會詢問其身心狀況,爾後被告皆會避開原告在廚房打飯菜時取用午餐;原告因此案未出席114年度之文康活動,惟被告已透過其他老師轉交文康活動費額度費用500元給原告,115年度之文康活動,原告可參與其他組別,顯見其權益並未受影響,且原告於113-114年度皆無主動參與之紀錄,實難判斷影響其權益。自事後後,被告一直希望能與原告道歉並深談,針對造成原告精神上之影響,被告深感抱歉,但原告以大量個人感受、主觀評論、推測作為論述,把所有工作、生活、心理影響歸到被告,此部分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等語。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對其有如附表所示之行為,業據提出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4010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為憑;而被告所犯前開跟蹤騷擾防制法之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以115年度簡字第76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A02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在案,亦有本院前開刑事卷及判決書可稽;且被告於刑事案件偵查中亦自認有如附表所示之行為;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原告復主張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行為(情緒勒索、對原告為干擾、聯絡等行為),使原告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原告日常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⒈觀被告係於原告明確拒絕其表露之情感後,仍一再以道歉、示弱、關心、求取原諒名義傳送訊息、影片,或至原告所處教室要求對話,以情緒勒索之方式對原告為干擾之如附表所示行為,而兩造為同一學校之教師,被告復為主任之職,衡情被告如附表所示行為,顯足以造成原告承受精神、心理壓力,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侵害原告免於恐懼及受打擾之意思自由權利及心理健康。是原告主張因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行為,侵害原告心理健康,並致原告受有相當之精神痛苦等語,為可採信。

⒉被告雖以其為如附表所示行為皆有原因及動機云云,惟原告係已婚、年約50歲之成年人,復擔任教職多年,且已擔任主任之職,應認識其行為可能對原告影響,自應知所節制,卻仍為之,實難以所為皆有原因或動機,即可卸責。是被告抗辯,實難憑採。

⒊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核屬有據。

(三)再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本院審酌被告為本件行為之態樣,及被告為思慮成熟且任教職多年之成年人,竟對原告為跟蹤騷擾行為,復參酌兩造身分、財產、所得資料等情(參兩造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5萬元,尚稱允當,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給付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5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經審核結果,均不能動搖該基礎,且與本件事實之認定無涉,自無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本院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得為假執行,並就被告所為免為假執行之聲請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時間 行為/內容 1 114年5月11日5時12分 以LINE傳送道歉影片予甲女(即原告)而為干擾。 備註:被告以米飛兔之角色求取甲女原諒。   妳是甲女吧? 是這樣的,昨天有一個笨蛋(即被告)來找我,跟我說他(即被告)幹了一件蠢事,讓妳又難過又不舒服。 我仔細聽完他講的話,真的覺得他是個大笨蛋,現在這個局面都是他自己搞出來的,真的是活該。但看在他專程從臺灣飛到荷蘭找我的份上,我還是幫幫他,以免這個笨蛋昨天從臺南沿著濱海公路一路往南開,開到沒路又回來,難不成下次要開到墾丁,再一路開到海裡? 他說他真的很難過讓妳不開心,妳不開心,整個世界也就開心不起來。妳看看這個笨蛋,是不是活該,但自己難過就算了,還拖妳下水,真的是欠打。 看在我是個世界巨星偶像的面子,妳可不可以就原諒他這一次,他有跟我保證他再也不敢了,他會好好的扮演他的角色,不會再想東想西。 我說他啊,就是感情太豐富,所以才會想太多,不過他對妳的好到是真心的,是真的想把妳當妹妹這樣疼,才會什麼事都先想到妳,如果妳願意的,何不再給他一次機會呢? 他還說,其實雖然他比妳大15歲,真的有點老,但這個人還是不認老,他說其實妳也不用把他當長輩,這樣他過年還要給妳壓歲錢,所以妳可以把他當一般的同事就好,如果妳願意,把他當哥哥,他應該會高興到飛到天上。 他知道妳最近不開心,但他也不敢打擾妳,畢竟妳也快表演了,所以拜託我,妳看我這麼可愛的臉,妳可以笑一個嗎? 我相信妳只是沒遇到好的經紀人,不然妳笑起來的樣子,萬一被畫成動畫,我就沒飯吃了,所以如果妳下次在學校遇到他,妳可以給他一個微笑,讓他知道妳好一點了喔,或是直接罵他說妳這個大笨蛋,如果是我,我是會選後者啦。 講那麼多,其實他真的很擔心妳,他跟我保證他也很努力在調整,他說他好不好不重要,重要的是妳能好好的,妳看看這個笨蛋,明明想要妳開心,卻又讓妳難過,這個我已經狠狠的罵過他了,好不好,笑一個啦。 而且做影片還沒跟我談版權,不然他也可以用自己的臉啊,算了,還是不要好了,不舒服。 我們打勾勾,要開心喔。我在荷蘭會祝福妳的喔,有機會來荷蘭找我玩吧。 2 114年5月28日11時20分前 至甲女所處之教室,要求甲女與其對話而為聯絡。   叫甲女出去講話,詢問甲女「還好嗎」 3 114年5月29日5時28分 以LINE傳送文字訊息予甲女而為干擾。   對不起!是我!我知道你現在不想接到我任何訊息,但我拜託你好好讀完這封信,這是我最後一次跟你講這件事,即使可能會讓妳憤怒,不過如果連這麼珍視的妳都失去了,我想我也沒什麼好失去的了! 令人窒息的五月,是吧! 其實,我一直希望我們能像大人一樣,好好的把這件事講開,但當我慢慢發現我們之前目前已經沒有溝通管道,而且我再不說,可能我這輩子都不會有機會說,所以我冒著失去一切的風險,寫了這封信給妳,如果最後結果未能如預期,即使明年要我調動離開這間學校,我都不後悔。 我想,這兩三個禮拜以來,妳應該不是很開心,我又何嘗不是!每個晚上我都必須透過酒精跟藥物才能勉強入睡,有時甚至睡都沒睡,而到了學校,只能戴上耳機,把自己埋到音樂裡!很多次在情緒最低潮時,在快爆炸時,我都跟自己說「我不要了!我累了!我放棄了!就這樣吧!」但如同我前面所說,妳是我在這邊最珍視的朋友,如果要我做任何事換取妳好好的,即使離開這裡,即使犧牲蓋完二期工程的夢想,對我來說都是值得的! 喜歡一個人真的不是十惡不赦的事!沒錯!我喜歡為夢想堅持與努力的妳!我喜歡為表演堅持標準與要求的妳!我喜歡個性沉穩的妳!我喜歡堅強獨立的妳!但,我知道我自己的身分,所以我從沒想要因為這些喜歡,試圖與妳發展出不正常的關係,因為我知道這樣只會傷害妳!這也是我選擇讓妳知道我的感覺,好讓我們可以調整回正常的狀態!不可否認,我曾越線,但我也努力的把自己拉回線後,因為我最怕的就是目前的狀況,而很不幸的,它還是發生了,而且是進行式!其實,從妳身上,也給我很多啟發,因為看到妳堅持妳的夢想,讓我想起大學時期一直想學的吉他,於是我去學吉他,也讓自己想再重回校園進修,這些都是妳所帶給我的正向力量! 再者,我很擔心妳誤以為我利用妳對我的信任,而想發展不正常的關係!必須說,每次跟妳吃飯、聊天,都是我最放鬆自在的時刻,也正因為如此,我特別珍視妳這位朋友,但傷害妳是我最不願做的事,所以我一直仔細保護這層關係! 妳說過,我應該好好跟我老婆談一談這件事。必須說,我跟她一直都很好,我的婚姻是沒有問題的,但其實,夫妻雙方各自保有一些秘密是維持婚姻的必要條件,很多事情講出來,只是會造成雙方的疙瘩,進而影響對婚姻的維持,或許妳以後就能理解! 謝謝你為了保護我,一個人去消化這件事,辛苦妳了!但我請妳去OO談一談,不要一個人陷入情緒中!如果妳看完這封信,依然感到憤怒,甚至想讓全校知道,我都尊重!而如果你看完這封信,對於我的感覺能有所理解,謝謝妳,我也期待我們能面對面,好好談談這件事以及這一陣子以來的想法,甚至需要第三者在場都可以!我無法去要求妳馬上若無其事的與我相處,但相信如果有妳的理解,我們可以慢慢走回以前的關係! 這些都是我想說,卻一直沒機會說出口的話。無論結果如何,至少在我心中不會有遺憾! 5月21日星期三(本想去看妳火車上的表演最後一場) 恭喜妳,又朝妳的夢想前進一步! 今天是妳演出的天光前最後一場,但我還是等不到我們天光的那一天。 從五月以來,我們都過得不好,但我從沒後悔跟妳說喜歡妳這件事。我一直認為喜歡一個人不是什麼罪大惡極的事,況且我從沒想過要與妳發展出任何不正常的關係,只是妳永遠都不知道無常什麼時候到,所以選擇讓妳知道我的想法。我喜歡你的才華、喜歡妳對夢想的執著、喜歡妳對表演的堅持,也正因為這些喜歡,我從妳身上學到勇於追求夢想的勇氣。我去學吉他、也打算今年再回學校唸書,這些都是妳給我的! 一直希望能有個機會好好跟妳談,我一直相信,如果我們把事情講開,對於我們的生活與關係,都是正向的!但無奈還是沒機會。我真的累了! 但,我們的關係還是沒有好轉,而且我很久以前就答應妳會來看這場戲,於是我把這最後一場戲設為停損,如果真的我們回不去了,那至少我能夠嘗試遺忘,再慢慢往前走。 妳知道嗎?遺忘其實只是把它往心裡面更深的地方藏,哪一天心裡酸酸的,是提醒自己,傷,還在! 我不知道送妳娃娃會不會太幼稚,它是五月就準備好的,如果妳真的不想要,送人或丟掉吧! 最後,針對這一陣子以來的紛紛擾擾,再跟妳說聲對不起,或許人跟人的緣分真的有用完的一天吧! 我想,若經過河樂廣場,我會回想起那曾經的美好! 5月27日(原預計6/18聚完餐發佈) 親愛的大家,感謝大家昨天一起來吃飯,只是我可能要先離開了! 當時拉大家進群,是希望在無趣的教育環境,大家能有個吐苦水的地方,尤其是一個人離鄉背井的,能有一群人偶爾陪著吃飯聊天,或是有家庭但需要紓解生活壓力的人,或是在學校遇到不開心的事,都能在吃吃喝喝的過程中得到支持! 經過這幾次的聚餐,相信大家都已經能夠自己找到人一起吃飯喝酒,找到生活中支持的力量了! 我想應該可以了! 接下來,工程會越來越忙,恐怕就無法再跟大家吃吃喝喝玩玩了! 謝謝你(妳)們曾經陪我吃過的每一餐,說過的每一句話,走過的每一個地方! 希望你(妳)們都能好好的! 5月28日星期三 我真的不懂!我到底做了什麼罪大惡極的事,讓妳這麼討厭我! 真的無法好好的把話講清楚嗎? 你過得不好,我就過得好嗎?我們一定要這樣下去嗎? 真的連朋友都當不成了嗎? 如果我消失在妳的生活你能變好的話,我都願意! 我以後不會再去打擾妳了! 願妳盡快回到正常的生活狀態! 4 114年6月1日14時22分 以LINE傳送文字訊息予甲女而為干擾。 備註:甲女已於其他LINE群組婉拒聚餐,被告仍就聚餐之事私訊甲女。   https://maps.app.goo.gl/m1uPsWoDF311zcP89?g_st=il 6月18日(三)中午十二點 主餐+自助餐,大家可以先上網確認要吃的主餐 還是有幫妳留位置 5 114年7月20日16時25分 以LINE傳送文字訊息予甲女而為干擾。   抱歉!無意騷擾或冒犯!只是一直欠妳一個鄭重的道歉,雖然想當面說,但應該不可能,所以透過訊息,請見諒! 其實我是不應該傳這封訊息,因為被校長約談後,我被要求不可以再與妳有任何接觸,以免啟動任何程序,但還是覺得應該要好好跟妳道歉,說聲對不起! 首先,對於妳跟人事主任上報的一切內容,我不帶任何情緒的絕大部分都沒有異議。但唯一一點必須向妳說明,我真的沒有去妳家附近散步,意圖做出任何不法的行為。出事後我嚴重影響睡眠,於是透過運動讓自己累一點比較好入睡,但我都是沿著生態河河岸快走,一次都沒有去過妳家附近。我不可能做出會傷害妳的事(出事這次除外),但妳會有這種感覺,應該也是因為可能我之前有比較激動的文字,讓妳有這種擔心,所以還是必須跟妳道歉,讓妳有這種不安心的感覺。 在與妳失聯的這段時間裡,我想了很多,覺得我自己很自私,自以為對妳好,卻一直用我的角度去看整件事,一直以為兩個人面對面把事情談開就好了,卻一點都沒有從妳的角度同理妳的感受,同理妳處理事情的模式與習慣,甚至傷害妳之後還一直奢望能回到以前,現在想想,我也太過分了!直到去諮商後,心理師點醒我這一塊,才發現這一切都是我的錯,是我的自以為讓我們的關係變成這樣,所以對於現在的情況,我必須負最大的責任,甚至同事的眼光與評價,我都概括承受,沒有任何一句怨言。 本想跟妳說聲「演出加油,一切都會順順利利的!」,但怕反而影響妳的表演,刻意傳給妳訊息的時間是妳演出結束的時候。很遺憾,沒能去看,但我想要求完美如妳,應該是一場優秀的演出! 妳應該要回法國了吧!祝妳旅途平安順利! 最後,再誠心的說聲對不起,讓妳過了這麼不開心的一個學期,寫這些話,不是希望妳要原諒我,主要還是希望把這一陣子的誤解做個澄清與說明,至於我們還能不能回到原點,重新當個朋友,即使我從一開始到現在待妳始終如一,但一切都尊重妳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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