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南簡字第568號
- 原告
- 南市區漁會
- 法定代理人
- 方裕豐
- 訴訟代理人
- 邱秉軒
- 被告
- 游知瑾即游莘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於原告對於訴外人杜佑彬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5,5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依督促程序聲請對債務人即訴外人杜佑彬(下稱杜佑彬)及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杜佑彬應向債權人(即原告)清償新臺幣(下同)15萬5,5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杜佑彬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游莘雅(即被告)給付之」,經本院核發115年度司促字第3196號支付命令合法送達後,杜佑彬未提出異議,本件被告於收受該命令後20日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被告僅就其是否負保證責任乙節提出抗辯,對於杜佑彬並無合一確定之必要,該異議之效力尚不及於杜佑彬,故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7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於原告對於杜佑彬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應給付原告15萬5,5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本院卷第143頁),經核應為更正法律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杜佑彬於112年10月12日邀同被告擔任保證人向原告借款40萬元(下稱系爭借款),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10月12日起至115年10月12日止,並自借款日起按月分36期,平均攤還本金及借款餘額計付利息,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下稱指標利率)加碼「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減)碼年利率標準」(下稱加減碼年利率)機動計息(即百分之1.915),其後隨指標利率及加減碼年利率變動調整,如未依約按月攤付本息,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本金自逾期日起6個月以內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被告違約時為百分之3.309)加一成計息併違約金(即百分之3.6399);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相同利率加兩成計息併違約金(即百分之3.9708)。嗣杜佑彬自114年9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本金15萬5,55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屢經原告催討仍未予置理,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被告為系爭借款之保證人,自應負保證人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被告擔任系爭借款之保證人,對於借款之實際金額、內容及相關履行情況全然不知,且被告目前經濟狀況困難,尚難一次清償,希望能與原告協商清償方式等語,以資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特約條款、約定書、放款戶交易明細查詢及臺幣存放款利率(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3196號卷第13至21頁)為證,經核無誤,且被告對於杜佑彬邀同其為一般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乙節並不爭執,則杜佑彬向原告借貸款項尚有本金15萬5,55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擔任系爭借款保證人之事實,即堪可採。
㈡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50條第1項、第739條、第740條、第74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杜佑彬為系爭借款之借款人,惟未依約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15萬5,558元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為該借款之一般保證人,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自應於原告對杜佑彬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代負履行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保證法律關係,請求對杜佑彬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第78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算金額 起算日 終止日 利率 1 本金 15萬5,558元 2 利息 15萬5,558元 114年8月12日 114年9月11日 1.915% 114年9月12日 115年3月11日 3.6399% 115年3月12日 清償日 3.9708% 3 違約金 15萬5,558元 114年9月12日 115年3月11日 3.6399% 115年3月12日 清償日 3.9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