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655號
- 上訴人
- 吳一德
- 被上訴人
- 方盈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6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