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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5年度南簡字第6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陳郁婷陳郁婷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南簡字第66號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告
傅祥祐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簡字第6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2 月13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林宛螢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2,1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01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為簡易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或引用當事人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必要時得以之作為附件。

二、事實及理由均引用原告起訴狀(如附件)。

三、被告在監執行,經合法通知,表示無意願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為任何爭執,依法視同自認。

以上正本係照筆錄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陳郁婷

書記官 石秉弘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石秉弘

               法 官 陳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違約金 344,067元 自114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 自114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18,096元 自114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 自114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附件-原告起訴狀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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