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835號
- 原告
- 王美欗
- 被告
- 郭功榮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請求被告將臺南市○區○○路0000巷00弄0○0號左側第三間鐵皮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並回復原狀遷讓返還原告,該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9,300元(參照系爭房屋課稅現值,見調字卷第23頁);訴之聲明第2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起訴前積欠之租金65,000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65,000元;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給付自本件訴訟提出之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9,000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4,300元【計算式:219,300元+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500元,尚應補繳2,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