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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8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王鍾湄

原告
黃俊雄
被告
黃斌鴻

鄭通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事實及理由欄關於「門牌號碼臺南市○○區○○段000巷00號房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房屋」。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王鍾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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