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89號
- 原告
- 黃俊雄
- 被告
- 黃斌鴻
鄭通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事實及理由欄關於「門牌號碼臺南市○○區○○段000巷00號房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房屋」。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