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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976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陳谷鴻

原告
沈欣宜
被告
高清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後雖以契稅標準價格為基礎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因契稅標準價格通常遠遠低於市場價格,本院認應以請求返還標的物拍定金額445,168元(見調解卷第13頁)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較為適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4,55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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