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聲字第17號
- 聲請人
- 蔡瑞榮
- 相對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本院115 年度南簡字第360 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依本院於民國115 年3 月20日所定擔保後,就該裁定附表所載之各執行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應於本院115 年度南簡字第360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終結前停止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之本案訴訟即本院115 年度南簡字第360 號事件,聲請人具狀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惟依其起訴狀聲明內容係合併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而本件聲請停止執行有併同對他院強制執行程序聲請停止執行,爰就他院強制執行程序併裁定停止執行如主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4 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