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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聲字第17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陳世旻

聲請人
蔡瑞榮
相對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本院115 年度南簡字第360 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依本院於民國115 年3 月20日所定擔保後,就該裁定附表所載之各執行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應於本院115 年度南簡字第360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終結前停止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之本案訴訟即本院115 年度南簡字第360 號事件,聲請人具狀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惟依其起訴狀聲明內容係合併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而本件聲請停止執行有併同對他院強制執行程序聲請停止執行,爰就他院強制執行程序併裁定停止執行如主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4 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同時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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