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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補字第253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張桂美

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被告
陳宗利 住○○市○○區○○路○段00○0號三 樓之0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0樓

陳元興

陳宗龍 住○○市○○區○○路○段00號七樓

之0

陳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328號裁判同此見解)。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行使債權人之撤銷訴權,請求撤銷被告間就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191建號即門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三樓之3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及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陳元興塗銷分割繼承登記。查系爭土地及系爭房屋之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01,967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803.2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4,000元/平方公尺×被告陳元興權利範圍78/10000=337,567元,元以下4捨5入,下同;系爭房屋價額264,400元】,原告主張對被告陳宗利之債權額為500,143元(含本金220,213元,及自民國101年10月24日起至本件起訴前1日即115年3月12日止,按年息9.5%計算之利息為279,930元),是原告請求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顯高於原告債權額,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債權額500,143元核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6,8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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