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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補字第28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王淑惠

原告
楊吳阿緞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507號房屋於起訴時之價額,以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507號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屋)、給付租金15萬元及法定利息等語,則原告係以一訴請求被告遷讓房屋、給付租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及租金金額。惟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資料足供本院認定系爭房屋之價額,致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提出足供認定系爭房屋價額之資料(如:房屋稅單、鑑價報告等),以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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