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補字第285號
- 原告
- 楊吳阿緞
- 訴訟代理人
- 吳炳輝律師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000號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該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7,600元【按即系爭房屋課稅現值,見補字卷第23頁】;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15萬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應與訴之聲明第1項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7,600元【計算式:487,600元+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