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補字第28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王淑惠

原告
楊吳阿緞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000號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該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7,600元【按即系爭房屋課稅現值,見補字卷第23頁】;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15萬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應與訴之聲明第1項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7,600元【計算式:487,600元+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15年度南簡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