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補字第311號
- 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舜銘
- 訴訟代理人
- 謝振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4,0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