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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補字第6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楊亞臻

原告
宏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豪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律師
被告
林駿霖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6,1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楊亞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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