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南簡易庭八十八年度南簡字第一四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
    阮世賢

  • 當事人
    袋寶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甲○○即健發塑膠企業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南簡字第一四二八號 原   告 袋寶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戊己 被   告 甲○○即健發塑膠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中關於「原告袋寶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袋 寶塑膠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阮世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南簡易庭八十八年度南簡字第一…」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