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八十八年度南簡字第一四二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南簡字第一四二八號
- 原告
- 袋寶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戊己
- 被告
- 甲○○即健發塑膠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中關於「原告袋寶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袋寶塑膠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