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二六九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二六九號
- 原告
- 棨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信俊
- 訴訟代理人
- 林國明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素端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台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本次期日就時效抗辯事項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一週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針對時效事項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到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