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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四七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四七七號

原告
久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雅玲
訴訟代理人
郭民宗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月間因業務所需,於網站瀏覽,尋找精熟電腦設計與記帳人才,被告前來原告公司應徵,表示可以勝任「庫存管理」、「會計系統」、「網頁設計」並曾在類似公司上班已有數年經驗,原告公司乃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以每月新臺幣(下同)二萬元聘僱被告,言明試用三個月,被告於上班期間因不熟悉「會計系統」及「網頁設計」,難符公司所需,交待其平面報謄修及傳真文件稿,均無法完成工作,致原告於八十九年一月間另請網頁設計公司重新設計網頁,花費二萬一千六百元。原告因缺記帳人員,再上網瀏覽尋找記帳人員,詎發現已於十二月在青輔會求才求職網留有資料,願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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