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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南勞簡字第一六號

給付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南勞簡字第一六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即明山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七十六萬八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原告原服務於台南縣歸仁鄉○○○街一一六號明山企業社(崙敦與業有限公司),從事增壓器工作,因該工廠大約五十人屬住宅區,又因設備簡陋,也無設工廠衛生管理,人員從事訓練,講解有關安全工作,守則及注意事頂給勞工知悉,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八日下午一時原告在該廠內操作器具時,不慎左手掌被燙傷,致左手第二至第五指疤痕孿縮,原告受傷嚴重,被告竟命至客廳休息,同時於兩小時後見原告左手變白、發腫,始叫其孫兒載至附近婦科治療及原告住進小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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