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二六九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蔡孟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二六九號

原告
棨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信俊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素端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台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本次期日就時效抗辯事項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一週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針對時效事項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到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法院書記官 歐祝吟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蔡孟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