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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七四О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高如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七四О號

上訴人
北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榮鍾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壹佰捌拾壹萬柒仟伍佰陸拾元,折合銀元陸拾萬零伍仟捌佰伍拾肆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銀元玖仟零捌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柒仟貳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Q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法   官 高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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