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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七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高如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七二號

原告
祥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彩蓮
訴訟代理人
賴永逸
送達代收人
林文良
被告
統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居龍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高如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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