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九ОО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九ОО號
- 上訴人
- 張隆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許碧霞住同右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折
合銀元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元伍角,折合新台幣叁仟
零壹元伍角,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