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更㈠字第四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更㈠字第四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奕
- 訴訟代理人
- 趙哲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淑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宋金比律師
- 被告
- 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鐘正光
- 訴訟代理人
- 梁客川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乙○○○股份有限公司已變更為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紙為證,合先敘明。
(二)緣坐落台南市○○市○○段一七九、一八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伊所有,惟被告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身即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谷公司)於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