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聲字第一О三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聲字第一О三號
- 聲請人
-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基源
- 相對人
- 吮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景星
- 相對人
- 立濤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隆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參佰零陸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台南簡易庭以民國八十七年南簡字第一六九五號和解確定,應由相對人吮晟企業有限公司及立濤工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