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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四四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孫玉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四四八號

原告
淞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志鋒
訴訟代理人
侯清治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原告及被告之法人事項變更登記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朱小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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