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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五三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五三九號

原告
甲○○
被告
翰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屆期經提示竟不獲兌現,爰本於票據關係訴請被告如數給付,並加給自支票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以:系爭支票確係伊所簽發,交付予訴外人聖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聖泰公司)用以支付訂購模具之貨款,惟聖泰公司未依合約之約定如期試模完成,致其未能如期將模具提供展覽,依合約內容其得以扣款,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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