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六三五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六三五號
- 原告
- 頂典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建福
- 被告
- 龍德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庭榮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台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六三五號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台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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