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二五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二五號
- 原告
- 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彰
- 訴訟代理人
- 蔡建智
- 被告
- 寶臨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被告兼法定 甲○○
- 被告
- 丙○○
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四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