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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許文彰

  • 原告
    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公司法人
  • 被告
    寶臨實業有限公司法人兼法定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二五號 原   告 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文彰 訴訟代理人 蔡建智 被   告 寶臨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甲○○ 被   告 丙○○ 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四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民國九十年三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依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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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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