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八六五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八六五號
- 原告
- 甲○○即六志物
- 被告
- 總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安全
右當事人間給付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八六五號
右當事人間給付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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