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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九七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九七九號

原告
夏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沺
訴訟代理人
張瀛仁
被告
誠品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參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三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誠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誠品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四月起經銷其公司之產品,於九十年二、三月出貨,除支付部分貨款外,尚欠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四萬二千三百八十一元未支付,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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