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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二一六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二一六四號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葉昭志
被告
有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有健
被告
英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法美惠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貳拾壹萬柒仟陸佰伍拾玖元,暨各按附表各該編號「票面金額」欄所示金額,分別自各該「付款提示日」欄所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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