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二一六四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二一六四號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訴訟代理人
- 葉昭志
- 被告
- 有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有健
- 被告
- 英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法美惠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貳拾壹萬柒仟陸佰伍拾玖元,暨各按附表各該編號「票面金額」欄所示金額,分別自各該「付款提示日」欄所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