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三八二號

確認權利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孫玉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三八二號

原告
乾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華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黃溫信律師

        徐美玉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權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納骨塔最近之交易價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朱小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三八…」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