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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八五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八五一號

原告
統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敏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被告
暉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耀國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曾永年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第三人駿宏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超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暉公司)訂購汽車零件,超暉公司又轉向被告訂購編號分別為JH五00、JH七五一、JH七五二之汽車零件(即汽車左右兩側之後照鏡)。被告則於八十九年七月間將其中編號JH五00中之背盤(即上蓋、下稱A部分)、鏡盤(即本體,下稱B部分)、三角座蓋(下稱C部分)等零件之開模工作轉給原告承攬,由原告依被告所提供之樣品進行三次元測量(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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