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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九一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林臻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九一八號

原告
首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存仁
送達代收人
劉穎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六   月   十三   日法院書記官 廖明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法   官 林臻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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