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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九二五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林淑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九二五號

上訴人
被告
厚滋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乙○○
代理人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參拾玖萬元,折合銀元壹拾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伍拾元,

折合新台幣伍仟捌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

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中   華   民   國  九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法   官 林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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