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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二七七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二七七號

原告
甲○○○○義興鐵工廠
送達代收人
林文斌
訴訟代理人
李進發
被告
雄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芝寬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貳拾伍元,及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伍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向原告定作捲線器,約定保固期間為一年,原告已依約完成定作物並交付驗收,但被告於保固期滿仍積欠尾款新台幣一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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