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四四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四四八號
- 原告
- 交通部台灣區○道○○○路局南區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蔡茂雄
- 訴訟代理人
- 陳則誠
- 訴訟代理人
- 張金池
- 被告
- 清益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清江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參佰肆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零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