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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四四八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四四八號

原告
交通部台灣區○道○○○路局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蔡茂雄
訴訟代理人
陳則誠
訴訟代理人
張金池
被告
清益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江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參佰肆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零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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