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六九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鄭世松、溫義通
- 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甲○○○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六九О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世松 訴訟代理人 陳宗興 陳德林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義通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玖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壹仟叁佰柒拾伍元,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續發新信用卡予持卡人即訴外人陳 怡秀,於同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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