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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七六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七六二號

原告
康富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益
被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玖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於九十年一月四日加盟原告之連鎖銷售業務,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雙方之合約書第四條約定:「乙方(即被告)第一次進貨之貨款新台幣六萬七千七百零九元整,首次進貨貨款,甲方(即原告)暫不向乙方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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