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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七七О號

請求給付報酬及償還必要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七七О號

原告
甲○○
被告
旭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及償還必要費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零柒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台幣叁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委任原告為其公司之針車維修保養,約定被告公司針車有問題時通知原告前往維修,雙方約定每月保養費用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不論維修次數),若有須換修零件者,則於換修後依實際換修之零件費用向被告請款,請款方式為隔月請領前一個月之費用(包含保養費和零件費),請款方式為隔月請領前一個月之費用(包含保養費和零件費),惟原告嗣依約請款時,被告竟無故拒付八十八年四月、五月份之零件費七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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