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七七О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七七О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旭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州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及償還必要費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零柒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台幣叁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委任原告為其公司之針車維修保養,約定被告公司針車有問題時通知原告前往維修,雙方約定每月保養費用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不論維修次數),若有須換修零件者,則於換修後依實際換修之零件費用向被告請款,請款方式為隔月請領前一個月之費用(包含保養費和零件費),請款方式為隔月請領前一個月之費用(包含保養費和零件費),惟原告嗣依約請款時,被告竟無故拒付八十八年四月、五月份之零件費七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