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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四三六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四三六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坐落臺南市○區○○段三五地號土地上,門牌「臺南市○○路○段三七七號」建物即翰林福居公寓大廈(以下簡稱翰林福居大廈),係由正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興建。原告為該公寓大廈門牌「臺南市○○路○段三七七號八樓之三」房屋所有權人,被告則為該公寓大廈門牌「臺南市○○路○段三七七號八樓」房屋所有權人。該翰林福居大廈之八樓走道係屬坐落上開土地上建號一二五一號門牌「臺南市○區○○路一段三七七號等」全體住戶共有及共同使用空間之一部分。詎被告竟於鄰接伊所有房屋大門前方之八樓共用走廊空間,在如附圖所示紅色實線部分設置一不銹門(寬度二點四一公尺、高度二點四五公尺),占有使用如附圖所示編號B部分面積五點三九平方公尺公共走廊空間,妨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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