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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五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
    甲○○翰鴻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五三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翰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屆 期經提示竟不獲兌現,爰本於票據關係訴請被告如數給付,並加給自支票退票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以:系爭支票確係伊所簽發,交付予訴外人聖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聖泰 公司)用以支付訂購模具之貨款,惟聖泰公司未依合約之約定如期試模完成,致 其未能如期將模具提供展覽,依合約內容其得以扣款,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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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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