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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五六二號

返還借用物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五六二號

原告
大山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生
訴訟代理人
洪國銘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用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紐西蘭原裝進口TA-T牌二000型之無線電車裝機台壹組(車台機號:五五一九四二,內含車台收發主機壹台、麥克風含掛鉤壹組、按鍵盒壹組、車台機固定架含邊夾貳片、天線與饋線壹組、電源線及車燈殼)交還原告;並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元,及自九十年九月起至返還日止,按月以新台幣貳仟元計算之服務費。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間向伊經營之嘉南計程車無線電台借用紐西蘭原裝進口TA-T牌二000型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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