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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五七八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五七八號

原告
毅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文仁
訴訟代理人
甘王美援住台南
被告
佐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輝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即甘文仁原所開設之宏信實業社為結束營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將雙彎彎管機等全部機器出售予原告,並開立統一發票四紙為憑,宏信實業社嗣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申請歇業,被告早已知道原告公司已成立,故於八十九年五月、六月間出賣一批鐵管予原告後曾開立一張統一發票,抬頭即註明原告公司,又原告雖設於永康市○○街四十四巷三十二號,但工廠係設於永康市○○街一二二巷七十三號,而宏信實業社已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將置於上址之機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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