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五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五七八號 原 告 毅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文仁 訴訟代理人 甘王美援住台南 被 告 佐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輝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即甘文仁原所開設之宏信實業社為結束營業,於民國八十九年 八月三十一日將雙彎彎管機等全部機器出售予原告,並開立統一發票四紙為憑, 宏信實業社嗣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申請歇業,被告早已知道原告公司已成立 ,故於八十九年五月、六月間出賣一批鐵管予原告後曾開立一張統一發票,抬頭 即註明原告公司,又原告雖設於永康市○○街四十四巷三十二號,但工廠係設於 永康市○○街一二二巷七十三號,而宏信實業社已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將置 於上址之機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