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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六三五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蔡直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六三五號

原告
頂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建福
被告
龍德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庭榮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台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法 官 蔡直青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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