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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六三五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六三五號

原告
頂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建福
被告
龍德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庭榮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黃如流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一)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二月九日與被告簽署一「煎烤器」產品設計合約,設計費共新台幣(下同)四十萬元,且被告亦依合約給付十六萬元簽約款,餘款二十四萬元,雙方亦於合約書中明定分期付款之內容,但原告皆已依合約規定完成每一階段之設計內容,在最後設計案完成後,被告仍未給付設計費共二十五萬二千元,經原告請求給付,但被告仍未為之。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二十五萬二千元及自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提加航公司所完成之模型,內部構造發生許多問題?不符合使用要求?被告若不是在造形已確認的情況下,採用原告的設計圖和機構圖,何來的圖稿製作模型?被告從未提出停止或不繼續設計之通知,發票亦未退回,故理應給付原告第二期及第三期款。原告與被告間在每一階段之承攬工作進度上,皆有與被告委任之員工設計課課長杜禹璋洽談確認,而每一階段完成之工作一定有確認後才會有下一階段工作,且原告亦在完成階段性工作後馬上交付被告請款,而被告亦未爭執否認或退回發票,今卻在完成承攬工作後再推委未經其確認外觀,零件圖製作其未完成。

二、被告則以:(一)依兩造簽訂之產品設計合約書關於付款方式之約定,於外觀模型決定時,被告應支付費用十二萬元,零件圖決定時,被告應支付十二萬元,本件被告就原告所提出之外觀設計圖並不滿意,依原告提供之模型外觀為橢圓形,被告則希望改為方圓形。然原告並未進行外觀之修改,是本件產品之外觀顯然尚未決定,外觀既未決定,零件圖係以外觀為前提,自無法決定。次者,原告所設計之樣品無法印製溫度控製之標示,亦無法符合被告及市場之要求。從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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