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二五號 原 告 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文彰 訴訟代理人 蔡建智 被 告 寶臨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甲○○ 被 告 丙○○ 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四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民國九十年三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依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